编辑同志:
我们是一家酒楼的雇工。老板早年丧偶,只有一个独子。两个月前,酒楼老板在散步时,被一辆轿车撞倒而不治身亡。事后,其独子变卖了酒楼,并继承了价值90余万元的遗产。可面对我们索要被拖欠的共计4万余元工资时,老板的儿子却一再拒绝,理由是我们只是被其父亲所雇用,在其父亲已经身亡的情况下,只能是“人死债烂”。而其与我们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其自然无须承担任何责任。请问:老板的儿子的说法成立吗?
读者:
徐蓉等18人徐蓉等读者:老板的儿子的说法不能成立,他必须向你们支付老板所拖欠的工资。
一方面,老板的儿子必须承担偿付责任。虽然你们只是与老板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你们与老板的儿子之间确实没有权利、义务关系,包括你们无权向老板的儿子索要工资,老板的儿子也无须向你们支付劳动报酬。但这并不意味着在老板意外死亡后,所拖欠的工资便因“人死债烂”,老板的儿子就无须承担任何责任。
因为《继承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2条也载明:“遗产已被分割而未清偿债务时,如有法定继承又有遗嘱继承和遗赠的,首先由法定继承人用其所得遗产清偿债务;不足清偿时,剩余的债务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用所得遗产偿还;如果只有遗嘱继承和遗赠的,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用所得遗产偿还。”也就是说,老板的儿子应否向你们支付工资,关键在于其是否继承遗产以及遗产实际价值是多少。正因为老板的儿子是唯一的法定继承人,不存在遗嘱继承等,而老板的儿子也已经继承遗产,姑且不论老板的儿子因转让酒楼已获得收益,仅从其继承的价值90余万元的遗产也已大大超出老板所拖欠的工资,决定了老板的儿子必须承担清偿责任。
另一方面,你们可以以老板的儿子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由于老板的儿子拒不履行义务直接损害了你们的权益,而其继承遗产与你们工资的实现存在直接的利害关系,决定了老板的儿子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九条所规定的诉讼主体,即其具有作为民事诉讼被告的主体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