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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4年假计算方法是怎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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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4-02-26 10:27
    来源: 法律快车
    浏览次数:858

    核心提示: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职工新进用人单位且符合《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当年度年休假天数,按照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折算确定,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具体有关年假计算方法的内容以下为您介绍。


      2014年假计算方法是怎样?


      根据我国《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的规定,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同时,法律经验编辑在此提醒各位,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是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职工依法享受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以及因工伤停工留薪期间不计入年休假假期。


      注意:年休假天数根据职工累计工作时间确定。职工在同一或者不同用人单位工作期间,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视同工作期间,应当计为累计工作时间。


      职工新进用人单位且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当年度年休假天数,按照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折算确定,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


      前款规定的折算方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


      法律快车编辑温馨提示:


      一、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一)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二)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三)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四)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五)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二、用人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年休假。用人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年休假或者跨1个年度安排年休假的,应征得职工本人同意。


      三、用人单位经职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职工休假天数少于应休年休假天数的,应当在本年度内对职工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按照其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其中包含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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