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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封辞职信惹来的麻烦 辞职信成维权最大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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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4-02-26 09:57
    来源: 北京晚报 
    浏览次数:779

    某国内知名网游公司设计师王某在从公司离职时,递交了一封辞职信。王某称,这封辞职信是公司作为对他的“照顾”,以给他经济补偿金为条件要求他递交的。然而离职后王某却未能拿到经济补偿,而那封辞职信却成为他诉诸法律的障碍。因为根据规定,劳动者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一筹莫展之际,劳动法专业律师郝云峰从王某公司主动与王某签署的《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中发现了破绽,使得此案出现了转机。最终,经过仲裁和法院调解,王某领到了6万余元经济补偿。

      缘起

      给角色拍照被公司发现

      游戏设计师写信辞职

      王某所任职的北京某网络技术游戏公司是一家在纳斯达克上市的国内知名网游公司。2007年10月,王某进入该游戏公司工作,担任3D角色美术设计师,月收入1万余元。入职后,王某先后两次与该公司续订书面劳动合同,新的劳动合同于2015年3月31日到期。

      但2012年7月,王某却从公司离职了。据王某讲,他离职的原因是因为他对着电脑屏幕给他自己设计的3D角色拍照时被公司发现,公司领导说他的行为违反了公司的保密协议,因此要将他开除。

      王某说,在办理离职手续时,人力资源部的经办人告诉他,由于他是老员工,公司可以对他有所“照顾”,只要他自己写一封书面辞职信,便可以拿到公司给付的经济补偿金。否则公司可以直接将他开除,他反而一分钱也拿不到。

      麻烦

      没拿到经济补偿金

      辞职信成维权最大障碍

      当时,对法律一窍不通的王某也以为自己的行为确实严重到可以被公司开除的程度,便相信了离职经办人的话。为了拿到经济补偿金,王某于2012年7月9日手写了一封辞职信递交公司,内容为:“本人王某因为要回老家照顾老人,无法在北京工作,故申请辞职。”当天,公司还与王某签署了一份《解除劳动关系协议》,并向王某开具了《离职证明》。

      从公司离职后,王某却迟迟没有拿到公司承诺的经济补偿金。他多次向公司讨要,却一直没有结果。无奈之下,王某只有向专业律师寻求法律帮助。

      由于王某亲笔书写了辞职信,刚接手这个案子时,郝云峰律师一度以为王某没有任何胜诉的希望。因为不管真实情况如何,这封辞职信证明:辞职是王某主动提出来的。根据相关规定,劳动者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是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

      郝云峰分析,其实王某对着公司电脑拍照的行为并不足以构成公司与其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理由。如果公司以此为由将王某开除,正常情况下王某是可以获得经济补偿的。但王某递交的辞职信却成为他主张经济补偿的最大障碍。

      转机

      从解约协议中找到“破绽”

      要想举证证明王某离职的真正原因,几乎是不可能的,只能从单位提供的文字材料里寻找破绽。

      郝云峰让王某提供了离职时跟公司签署的所有书面文件,最终在公司主动提供给王某的《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中发现了一丝转机。

      郝云峰注意到,协议内容中有这样一段表述:“王某先生:公司与您协商解除劳动关系,双方的权利义务随之终止,您在公司的最后工作日为2012年7月9日。有关事宜如下:一,乙方在解除本劳动合同后的有关经济补偿和工作交接事宜,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条的规定和双方在劳动合同中已有的约定处理……”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是关于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七种情形;第四十七条规定的是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方式;第五十条规定的是用人单位应当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郝云峰认为,根据此《协议》中这第一条的约定,用人单位是同意向王某支付经济补偿金的。

      于是,郝云峰作为王某的代理律师,向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要求游戏公司向王某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以及50%的额外经济补偿金总计8万余元。

     争议

      为什么会签解除劳动关系协议?

      劳动仲裁期间,王某对于自己的辞职行为当庭解释说,是因为公司承诺只要他提交辞职信,公司便向他支付经济补偿,因此递交辞职信并非出自他本人意愿。

      但游戏公司的代理人却称,公司从未有过类似承诺,王某的辞职行为完全是他自己的意思。

      郝云峰主张,虽然王某写了辞职信,但双方又达成了《解除劳动关系协议》,该协议已经依法取代了王某所写的辞职信。根据《解除劳动关系协议》的内容,可以看出用人单位是同意向王某支付经济补偿金的。

      与此同时,郝云峰还向仲裁庭提交了一份王某与公司离职经办人的电话录音。从这份录音证据中能够间接证实,当时王某离职时,公司曾经表示给予他一定的经济补偿。但游戏公司解释说,《解除劳动关系协议》只是对王某辞职行为的一种确认。

      结局

      法院调解游戏公司补偿6万元

      2012年11月26日,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经过审理对这起案件作出裁决。裁决书认为,2012年7月9日,王某向游戏公司提交书面辞职信,已表明他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虽然王某对此行为辩称并非出自他本人意愿,但他未能就此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予以佐证说明,仲裁委对此不予采信。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双方劳动合同应当于2012年8月7日即行解除,且公司作为用人单位无需承担任何经济补偿责任。然而,游戏公司作为劳动用工管理主体一方却于2012年7月9日在收到王某提交的辞职信后仍然向他下发了《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且该《协议》中明确注明“公司与您协商解除劳动关系”、“有关经济补偿”等内容。

      仲裁委认为,由此《协议》所述内容可以表明游戏公司与王某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以及适用劳动合同法关于支付经济补偿的各项规定。游戏公司虽然当庭辩称该《协议》仅仅是对王某辞职行为的确认,但却未能就《协议》中表述的内容及相关约定进行合理说明。

      鉴于此,结合《协议》约定及原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十条的规定,仲裁委认为,游戏公司应当向王某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及50%额外经济补偿金,共计80250元。

      游戏公司不服该裁决,随后起诉至石景山区人民法院。去年,经石景山法院调解,最终以游戏公司向王某支付6万余元经济补偿调解结案。

      法条链接

      可以不支付

      经济补偿金的情形

      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未按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除全额发给经济补偿金外,还须按该经济补偿金数额的百分之五十支付额外经济补偿金。但是按照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可以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包括:

      1.根据原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劳动者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2.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期限内,由于主管部门调动或转移工作单位而被解除劳动合同,未造成失业的,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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