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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综合计算工时还有“加班”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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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4-02-25 10:47
    浏览次数:558

    案情:

      王丽是北京某家五星级酒店的领班。2013年,由于园博会的举办,很多游客纷纷入住王丽所在的酒店,酒店生意非常好。可是包括王丽在内的员工每天上班时间要达到12个小时,有时甚至更多。但是到月底发工资的时候,每个人都大吃一惊,竟然没有一分加班费。这让大家十分气愤。

     于是,大家推举王丽向酒店经理抗议,要求公司支付加班费。酒店经理却不慌不忙地说,王丽他们入职时候签订的劳动合同上规定的工作时间是综合计算工时制,因此按照法律规定是没有加班费的。于是王丽代表众多员工提起仲裁,请求酒店支付长期加班的加班费以及拖欠劳动报酬的额外经济补偿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支持了王丽的全部仲裁申请。

     可是酒店经理就弄不明白了,明明签订劳动合同时已经约定按照综合计算工时计算工作时间,怎么还要支付加班费呢?

     鲁律师点评:

     原劳动部 《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规定,对于交通、铁路、邮电、水运、航空、渔业等行业中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的职工;地质及资源勘探、建筑、制盐、制糖、旅游等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业的部分职工以及其他适合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企业可以向有关劳动部门申报综合计算工时,采取的是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轮休调休、弹性工作等方式进行综合计算工作时间。

     本案中,酒店经理声称王丽等人签订的劳动合同上规定的工作时间是综合计算工时制,但是却没有人社部门的审批,因此王丽等人仍应当按照标准工作时间计算加班。

     那么,如果该酒店已经申报的综合计算工时,是否还会存在加班呢?答案是肯定的。原劳动部 《关于职工工作时间有关问题的复函》规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企业,在综合计算周期内,如果劳动者的实际工作时间总数超过该周期的法定标准工作时间总数,超过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因此,如果劳动者在一定周期内的工作时间超过了相同周期内标准工时的工作时间,那么就应当计为加班,单位要按规定支付职工加班费;单位在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该支付3倍的工资报酬,而且延长工作时间每月平均不得超过36小时。

     值得企业注意的是,虽然法律允许企业根据生产经营需要调整员工的工作时间,但是企业仍然需要合理安排班次,保证员工能够有足够的体力恢复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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