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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收取押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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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4-02-18 14:35
    浏览次数:699

                                   

    我在一家工厂工作,老板开始说交1000元押金,等不干的时候再退给我。但是,我干了三个月,老板每月都找借口乱扣钱。后来我跟老板说:我不干了,工钱不要了,但想要回我的押金。可老板很蛮横,押金根本不给我退。请问,我该怎么办?


    你可以通过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或申请劳动仲裁要回你的押金以及被克扣的工资。

    《劳动合同法》第9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同时,《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3条规定,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以及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除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外,还需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

    由此可见,你是可以通过正常的司法途径依法维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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