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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协议已签 可否要求公司补足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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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4-02-18 12:01
    来源: 劳动报
    浏览次数:895

    咨询:我是一家电子商务公司的设计师,2010年进入公司,月薪5000元。去年5月,公司开始陆续裁员。当时,我也有3个月的工资没发,后来公司经理让我签一份《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公司给我工资及经济补偿金共2万元。我签了字,同意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但事后我才知道,公司给我的经济补偿低于法律规定的标准。请问,现在我还能不能要求公司补足经济补偿?

       姜女士答复:从法律上说,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但这不意味着所有签订的协议都是合法有效的。依法成立的协议受法律保护,双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但是如果合同的签订与现行法律规定相违背,协议就没有约束力,当事人可以反悔。《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1年支付1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你在公司工作了3年,单位应支付3个月工资即1.5万元作为经济补偿。你原先的公司在与你签订协议时免除了公司的法定责任,违反了《劳动合同法》关于经济补偿金数额的规定。所以,你们的协议属于无效协议。我建议你可以在法定期限内去申请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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