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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特殊病医疗期有多长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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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4-02-18 11:54
    浏览次数:622

     近日,读者薛女士来信咨询,她的丈夫患特大脑肿瘤,用人单位却只给了三个月医疗期并说劳动合同到期就解除劳动合同。并同时停发了工资和支付医疗费。她想咨询:她的丈夫是否应当享受有24个月的医疗期,用人单位对她的丈夫合同到期就解除劳动合同的处理对吗?

      就薛女士咨询的问题,本报特邀请相关律师回答如下:

      相关法律明确规定:“对于患特殊疾病(如癌症、精神病、瘫痪等)的职工,在24个月尚不能痊愈的,经企业和劳动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医疗期。”也就是说对于患特殊疾病的职工,不管依法应该享受多长时间的医疗期,均应首次给予24个月的医疗期限,在24个月后不能痊愈的,经企业和劳动主管理部门批准还可以延长。

      在劳动法律中有关医疗期的规定,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合同。二是当出现“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情况,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出现这样的情况,除按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外,还应当给予不低于劳动者本人6个月工资收入的医疗补助费。 

      最后得提醒薛女士的是,如果你对用人单位对你丈夫因病的处理不服,可以通过仲裁,如果你对仲裁不服,还可以通过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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