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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动法对劳动者劳动报酬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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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4-02-14 10:26
    来源: 法律快车
    浏览次数:633

     核心内容:劳动法对工资有详细的规定,能不能咨询下劳动法对工资的规定都有哪些方面?就劳动者的劳动报酬问题作了什么具体法条规定?

    劳动法对工资的规定有以下几个方面:

      1.工资支付的形式:法定货币。不能用实物或有价证券支付工资。

      2.工资支付的对象:劳动者本人。劳动者本人因故不能领取工资时,可以由其委托亲属或他人代领。企业不论以何种形式支付工资,都应当向劳动者提供一份本人的工资清单,并办理签收存档。

      3.工资支付的周期: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如果企业工资结算是按年的,应当按月预付,到期结算,且支付的日期必须确定。如遇休息日、节假日,应提前到最近的工作日支付。企业无正当理由超过规定工资支付日期未支付工资的行为,即为拖欠工资。

      4.工资支付的数额:劳动者按劳动合同约定,在法定工作时间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况下,企业应当支付劳动者全部劳动报酬。无正当理由不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就是克扣工资。克扣工资除企业补发劳动者的工资克扣额以外,还必须按规定支付劳动者赔偿金。

      《劳动法》就劳动者的劳动报酬问题作了如下规定:

      第四十六条 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

      工资水平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逐步提高。国家对工资总量实行宏观调控。

      第四十七条 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和经济效益,依法自主确定本单位的工资分配方式和工资水平。

      第四十八条 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最低工资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报国务院备案。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第四十九条 确定和调整最低工资标准应当综合参考下列因素:

      (一)劳动者本人及平均赡养人口的最低生活费用;

      (二)社会平均工资水平;

      (三)劳动生产率;

      (四)就业状况;

      (五)地区之间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

      第五十条 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第五十一条 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丧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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