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使用帮助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欢迎访问福州高新区劳动争议调解网,您可以  填写诉求 | 咨询帮忙 | 在线客服
    您的位置:首页  >  劳动新闻列表  >  新闻详细内容

    医疗保险“以补代缴”不合法

    0
    发布时间:2013-07-24 14:58
    浏览次数:689

    吴某系郯城县某公司职工。2007年,吴某和单位签订内退协议,协议约定:吴某退出工作岗位,单位按月支付吴某内退生活费。2013年2月,吴某因突发心肌梗死住院治疗,共花费医疗费用6万余元。吴某因要求该公司报销医疗费用双方产生争议,吴某提起仲裁申请。

       庭审时,该公司辩称,双方签订的内退协议中未提及缴纳医疗保险的事宜,并且单位发放给吴某的生活费中包含医疗补助金,吴某不应再向单位主张医疗费用。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2条规定:“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的征收、缴纳,适用本条例。” 第4条规定,缴费单位、缴费个人应当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吴某与单位签订内退协议,吴某退出工作岗位,单位按月支付吴某内退生活费,系该公司的内部行为,并未改变吴某系该公司职工的事实,双方的劳动关系仍然存续,应视为协议保留劳动关系。虽然双方所签订的内退协议中未提及缴纳医疗保险费的问题,且单位主张医疗补助金已发放给吴某,但缴纳医疗保险费系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不受用人单位和职工签订的内部协议的限制。对职工发生的医疗费用,用人单位欠缴医疗保险费的,应由用人单位参照医疗保险报销办法予以支付。


       因调解不成,仲裁委裁决由该公司依法支付吴某医疗费用。


    申诉指南 | 法律说明 | 人才招聘 | 调解员频道 | 联系方式 | 单位荣誉 | 关于我们 

    福州市高新技术(数字经济)产业工会、福州高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福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工会工作委员会 联合主办  
    福州高新区劳动争议调解中心 承办©版权所有
    服务热线:0591-62330228       微信公众平台:ldzytj
    服务地址:福州市上街镇高新大道6号行政服务中心三层
    未经ldzytj.com同意,不得转载本网站之所有信息及作品
    技术支持:议和网
    ICP备案序号:闽ICP备19023355号-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