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某系郯城县某公司职工。2007年,吴某和单位签订内退协议,协议约定:吴某退出工作岗位,单位按月支付吴某内退生活费。2013年2月,吴某因突发心肌梗死住院治疗,共花费医疗费用6万余元。吴某因要求该公司报销医疗费用双方产生争议,吴某提起仲裁申请。
庭审时,该公司辩称,双方签订的内退协议中未提及缴纳医疗保险的事宜,并且单位发放给吴某的生活费中包含医疗补助金,吴某不应再向单位主张医疗费用。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2条规定:“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的征收、缴纳,适用本条例。” 第4条规定,缴费单位、缴费个人应当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吴某与单位签订内退协议,吴某退出工作岗位,单位按月支付吴某内退生活费,系该公司的内部行为,并未改变吴某系该公司职工的事实,双方的劳动关系仍然存续,应视为协议保留劳动关系。虽然双方所签订的内退协议中未提及缴纳医疗保险费的问题,且单位主张医疗补助金已发放给吴某,但缴纳医疗保险费系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不受用人单位和职工签订的内部协议的限制。对职工发生的医疗费用,用人单位欠缴医疗保险费的,应由用人单位参照医疗保险报销办法予以支付。
因调解不成,仲裁委裁决由该公司依法支付吴某医疗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