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某是某纺织企业职工,前不久,她来到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申诉企业在未更改劳动合同的情况下改变自己的工作岗位,如今她提出离职,要求企业支付经济补偿金。
原来,胡某一直在企业做扦经工,去年11月,由于企业内部原因,扦经工岗位减少,企业考虑到胡某曾做过挡车工,向她提出换岗,胡某表示同意,并于12月初到新的岗位上工作。由于胡某是老职工了,企业当时没有变更劳动合同,而是与胡某进行了口头约定。今年2月,胡某与挡车车间的主管发生口角,一怒之下提出辞职,并提出,由于单位无法履行合同约定岗位,因而单位应给予相应补偿。
仲裁院通过认真调查和核实,确定胡某当初同意换岗。于是向她解释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法释[2013]4号)的规定,口头变更劳动合同,实际履行1个月后即有效。也就是说,胡某已与单位达成换岗的共识,并在新岗位上工作了2个月,虽然没有进行合同变更,但双方实际已履行岗位变更约定,岗位变更约定有效。现胡某提出辞职,不能享受经济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