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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可要求发包单位承担责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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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4-02-07 09:55
    来源: 互联网
    浏览次数:779

    亲戚在一家印刷厂工作,老板不签订劳动合同,前不久他在工作时发生工伤,在家休息了2个月。虽然老板支付了医疗费,却不愿意申报工伤,不按正规途径来处理。还说反正病已经看好了,还报什么工伤?但我亲戚不同意,因为医生说了,如果恢复不好,还需要再做一次小手术。交涉过程中我们发现,原来老板是没有执照的,该厂系他承包过来的。请问我可以找印刷厂承担工伤责任吗?

      读者张先生

       张先生:

      我认为是可以的。像你亲戚这种情况,从诉讼角度只能告发包单位,否则将不被受理。若按民法雇佣关系来处理,从执行角度也有困难。其实在经济领域,类似承包租赁经营还是比较多见,也常常引发经济纠纷而殃及职工利益。为避免推诿,造成劳动者无劳动关系承继主体,进而丧失各项实体权益,国家已经考虑到其中可能出现的漏洞和扯皮,故专门对此进行明确。这里有必要引用一下文件的主要精神。

      一、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对企业在租赁过程中发生伤亡事故如何划分事故单位的复函》(劳办发[1997]62号)中指出:1、企业在租赁、承包过程中,如果承租方或承包方无经营证照,仅为个人(或合伙)与出租方或发包方签订租赁(或承包)合同,若发生伤亡事故应认定出租方或发包方为事故单位。2、企业在租赁、承包过程中,如果承租方或承包方不是独立法人,但属于单独核算单位,若发生伤亡事故应认定出租方或发包方为事故单位。3、如果承租方或承包方是独立法人或有证照的个体工商户,若其生产经营活动完全脱离了出租方或发包单位而自主生产经营,发生伤亡事故应认定承租方或承包方为事故单位,否则应认定出租方或发包方为事故单位。

      二、同样的思路在劳社部发[2005]12号《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一文中也有体现: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这样规定的意义在于:一是规范制约发包租赁行为,二是防止职工利益在不规范的发包活动中受损。你们可以循着这样的思路一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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