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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偷换概念 “加班”变“值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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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4-02-06 11:08
    来源: 法律快车
    浏览次数:779

     核心内容:关于加班工资的支付问题,首先要明确工时制度,因为不同的工时制度有不同的加班工资支付方法和标准。其中,用人单位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和不定时工时制,必须经主管部门批准,却让一些公司偷换概念。以下由法律快车小编对具体案例予以点评,并给员工维权支招。

      杨师傅是北京一家物业公司的电工,岗位实行的是“做一休二”的轮班制,即上班24小时休息48小时,而且不分节假日和公休日,只要当天轮到谁来上班,就必须24小时在岗。

      最近,杨师傅向公司提出调换工作时间,但公司表示该岗位已经实行轮班制多年,无法做调整。如果杨师傅无法承受,只能选择离职。无奈,杨师傅决定结束双方的劳动关系,但他提出,公司必须支付他工作一年半超过法定工作时间的加班费用。

      杨师傅的要求遭到了物业公司的拒绝。公司指出,在杨师傅工作的24小时里,晚上是可以适当休息的,有活了才去干,应该算值班。同时,物业岗位实行的是非标准工时制,所以不必支付加班费。

      法律快车专家点评:

      本案例中涉及加班和值班,实践中,二者还是有区别的。加班一般指劳动者在平时正常工作时间外,继续从事自己的本职工作。值班一般指单位因安全、消防、假日等需要,临时安排或根据制度安排劳动者从事与本职工作无关的工作;或虽与本职工作有关,但值班期间可以休息的工作,一般为非生产性的工作。加班按照《劳动法》及上述相关规定支付加班费即可,但值班是否按加班工资标准支付费用,现在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一般由各单位规章制度予以规定。

      其他加班维权知识:

      1、把奖金当作加班费来发放是不合法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奖金和加班工资虽然同属于工资总额的构成部分,却是两个性质完全不同的概念。加班工资是法定的,只要劳动者有法律意义上的加班事实,用人单位就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向劳动者安排补休或者支付额外工作时间的工作报酬。而奖金属于用人单位的自主权范围,用人单位可以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和经济效益,自主确定奖金发放与否,发放数量及发放形式。

    2、如果无意识加班是因老板要求而不得已的一种生活状态,就涉及到 “隐性加班”问题。企业管理层对这种 “隐性加班”应予以重视,要意识到,员工在休息时间工作,久而久之易产生职业倦怠,并且会使工作效率大打折扣。遇到这种情况,员工可以通过适当途径与领导进行协商。

      如果无意识加班是由于员工富有责任心,喜欢 “今日事今日毕”。这本身无可厚非,但处理这类额外时间的工作时,应当注重自己的情绪。如果是带着一种烦躁、郁闷的情绪,就应当引起警觉。因为负面情绪长期存在,会导致职业倦怠。对于有些员工明知邮件可第二天处理,但总是不由自主地当晚回复,这属于强迫症倾向,长此以往,可能会心理失调,应及时调整心态,下班后尽量不要处理工作事务。

      3、关于工作量的问题,由于现实中各工种之间的差异性,无法对此作出统一的规定,一般由用人单位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标准。但制定的标准应当客观、公正。褚律师认为,工作量的标准,应当以本行业中一般熟练工能够完成的平均量作为参考依据。工作量的制订,不应当过高或过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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