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使用帮助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欢迎访问福州高新区劳动争议调解网,您可以  填写诉求 | 咨询帮忙 | 在线客服
    您的位置:首页  >  劳动新闻列表  >  新闻详细内容

    发了录用通知书又反悔企业是否该赔钱?

    0
    发布时间:2014-01-28 10:22
    浏览次数:669

    提问:求职者

    回答:东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兼职仲裁员 梁艳松


    白泽滕:我原来在某大型国有企业工作,去年年底,经一家外企面试后,我收到了录用通知书,通知书写明了我的职位、试用期工资标准、转正工资标准、其他福利待遇、上班报到时间及其他注意事项。于是,我将录用通知书的回执寄回,并向原单位递交离职申请。但我拿着原单位的离职证明,按照通知的时间前去这家外企报到时,却被告知不再被录用。请问,我能向法院起诉,要求这家外企赔偿损失吗?

      梁艳松:很多企业经过对应聘者笔试、面试考核决定录用时,会向应聘者发放录用通知书(offer letter)。由于录用通知书在《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中没有提及,很多人以为其不具有法律效力,实际上这种想法是错误的。

      根据《合同法》有关规定,当事双方订立合同一般需要采取要约、承诺的方式。“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而企业制作的录用通知书符合要约的构成要件,具有要约的法律效力。而“承诺”是指受要约人作出的同意要约内容已成立的意思表示。承诺一旦生效,合同即成立并产生法律约束力。也就是说,应聘者收到录用通知书按规定时间前去报到,就可以认定其同意了要约内容,合同宣告成立。如果企业以应聘者不符合要求或岗位不存在等理由单方撤销录用的,属于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应当向应聘者承担“缔约过失”的赔偿责任。

      根据你所述的问题,该外企的单方违约行为造成你在一定程度上遭受损失,应当予以赔偿,你可以向被告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但需要注意的是,法院不能强行要求双方签订劳动合同,你只能要求该外企赔偿因你在原单位辞职遭受的损失。


    申诉指南 | 法律说明 | 人才招聘 | 调解员频道 | 联系方式 | 单位荣誉 | 关于我们 

    福州市高新技术(数字经济)产业工会、福州高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福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工会工作委员会 联合主办  
    福州高新区劳动争议调解中心 承办©版权所有
    服务热线:0591-62330228       微信公众平台:ldzytj
    服务地址:福州市上街镇高新大道6号行政服务中心三层
    未经ldzytj.com同意,不得转载本网站之所有信息及作品
    技术支持:议和网
    ICP备案序号:闽ICP备19023355号-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