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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补签劳动合同不一致退工应否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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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3-07-24 14:43
    浏览次数:658

     核心内容:企业用工不签订劳动合同,当职工交涉或举报之后,单位虽然答应补签,但给出的合同条款却让人无法接受,职工不签字,单位就趁此“合理”退工。日前职工小李就碰到这样的问题。

       案情介绍


       据小李反映,他们几个员工去年下半年进入一家民营企业工作,虽然工作很辛苦,但工资还可以,他每月有近4000元的收入。但工作几个月了,单位一直不与他们签订劳动合同,也不缴纳社保费。后来有职工向有关部门举报,单位才不得不答应补签。但到了签订之日,他拿到劳动合同书一看傻眼了,因为工资一栏,注明只有2000元。这是怎么回事呢?他去找人事部交涉。人事部负责人说,原本考虑你们不用缴纳社保费的,所以给你们工资高一点,现在你们一定要签订劳动合同,要缴纳社保费,那工资就得降下来。言下之意,都是职工投诉惹的祸。公司还给出一周时间,让他们考虑是否签字。很显然,签,合同就生效了,以后很难再主张4000元的收入了;不签,那么达不成协议,单位就可以退工了。单位来这么一手,职工没有想到,有的说签了再说,有的说等单位退工之后再告,众说纷纭却束手无策。


       目前的焦点是,对于补签合同无法达成一致,该不该追究责任?如果单位退工算解除还是终止,该如何补偿?一种意见认为,职工有证据证明其收入是4000元的,单位必须按职工的实际收入签订,一旦单位退工,职工即可因被非法解雇而申请仲裁。因为单位有违诚信原则,也是一种规避法律和打击报复行为,不能使其得逞;一种意见认为,合同无法强制签订,以前发了4000元,那是以前不缴纳社保费情况下的发放结果,并不等于将来或续签后也一直得按4000元来发放,如果职工选择不订,只能视作职工原因不续订;还有一种意见认为,单位变更、降低待遇而职工选择不签的,单位可以作解除处理,但应按法律规定给予职工经济补偿。


       劳动争议法律知识拓展:


       职工面临着相关解释不明,操作有难度,就算走法律途径也可能遭遇认定裁判不一的难题。企业用工不订劳动合同不缴社保费的行为是非法的,必须依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加以纠正,并依法承担未订合同期间的双倍工资。职工举报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应当得到肯定与支持。


       单位针对自己的违法行为,愿意加以纠正,这值得肯定。但问题是合同是双方协商一致的产物,任何一方不得强求,否则有违“协商一致”的缔约原则。现在待遇无法达成一致,用人单位不可能一直延续这种事实劳动关系,所以最终作退工处理,也是必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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