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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务派遣非公负伤未超医疗期限不得退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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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4-01-27 10:24
    来源: 京华时报
    浏览次数:779

    昨天,人社部劳动关系司负责同志就《劳务派遣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答记者问时表示,被派遣劳动者在用工单位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的,劳务派遣单位应申请工伤认定,用工单位应协助工伤认定的调查核实工作。劳务派遣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可与用工单位约定补偿办法。

       这位负责人强调,《暂行规定》还明确,被派遣劳动者在申请进行职业病诊断、鉴定时,用工单位应当负责处理职业病诊断、鉴定事宜,并如实提供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的劳动者职业史和职业危害接触史、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等资料。

       对跨地区劳务派遣的社会保险问题,这位负责人介绍,《暂行规定》明确了跨地区派遣劳动者的参保地区、缴费标准和缴费主体。具体规定为,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在用工单位所在地为被派遣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按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的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务派遣单位在用工单位所在地设立分支机构的,由分支机构办理参保手续,缴纳社会保险费;未在用工单位所在地设立分支机构的,由用工单位代为被派遣劳动者办理参保手续,缴纳社会保险费。

       此外,《暂行规定》明确,如果被派遣劳动者有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患病或者非因公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以及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等情形的,在派遣期限届满前,用工单位不得将被派遣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派遣期限届满的,应当延续至相应情形消失时方可退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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