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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哪些收入不能算作经济补偿金基数,工作年限有何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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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4-01-17 09:12
    来源: 法邦网
    浏览次数:699

    劳动者的以下劳动收入不列入经济补偿金基数的范围:

    (1)社会保险福利费用,如丧葬抚恤救济费、生活困难补助费、计划生育补贴等;

    (2)劳动保护费用,如工作服、解毒剂、清凉饮料费用等;

    (3)按规定未列入工资总额的各种劳动报酬及其他劳动收入,如创造发明奖、国家星火奖、自然科学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中华技能大奖等,以及稿费、讲课费、翻译费等。

    计发经济补偿金的工作年限有何上限限制?

    用人单位按照《劳动法》第24条或第26条第2款解除劳动合同,即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或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这两种情况计发经济补偿金的工作年限有12个月的上限。

    其它情况下计发经济补偿金的工作年限没有限制,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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