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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职工遭遇两种情形单位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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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4-01-14 09:57
    浏览次数:669

    提问:盛能咨询公司职工 范丽丽


    回答:丰台区总工会劳动争议调解中心 刘仁午

      范丽丽:我在盛能公司工作两年多,今年5月劳动合同才到期。但一个月前,公司以不胜任工作为由与我解除了劳动合同。请问,什么情形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我这种情况算吗?

      刘仁午: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有两种情况:一是法律明确规定不能解除劳动合同情形,它包括,(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职工有上述情形之一,单位却与其解除劳动合同,这就属于违法解除。

      二是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时,其程序违法。比如《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当职工有上述情形之一时,单位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单位违反上述规定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就属于违法解除。

      根据您介绍的情况来看,公司认为您不胜任工作,却没对您进行培训或者调整岗位,就突然与您解除劳动合同,有违法解除的嫌疑,您可提供证据申请劳动仲裁,以维护您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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