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中员工违纪的处理时限:
从证实职工犯错误之日起,开除处分不得超过五个月,其他处分不得超过三个月。
企业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工会要求重新处理;企业应当研究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此条产自《企业奖惩条例》第二十条,目前该条例已废止,可以作为参照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节第八十七条至八十九条对犯罪行为的追诉时效的规定。所谓追诉时效,也称追诉期,就是对犯罪行为追究刑事责任的有效期限,犯罪行为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不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撤销案件,或者不予起诉。追诉期限以相应犯罪行为的法定最高刑为准。追诉时效的起算,一般是从犯罪发生之日起计算,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十八条也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追诉期做了规定,一般是半年。从行政处分的特点看:除开除留用察看有一至二年的察看期限外,其他如警告、记大过、降级、开除等处分均是一次性的处罚,没有一个持续的过程,与刑事处罚相比,确实不便确立一个追诉期可以对应的标准,也许这就是《企业职工奖惩条例》没有规定追诉期的原因,但由此也造成了企业与职工对多长时间内的违纪行为可以追究的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