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使用帮助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欢迎访问福州高新区劳动争议调解网,您可以  填写诉求 | 咨询帮忙 | 在线客服
    您的位置:首页  >  劳动新闻列表  >  新闻详细内容

    劳动争议中员工违纪的处理时限

    0
    发布时间:2013-07-24 14:25
    浏览次数:773

     劳动争议中员工违纪的处理时限:

       从证实职工犯错误之日起,开除处分不得超过五个月,其他处分不得超过三个月。


       企业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工会要求重新处理;企业应当研究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此条产自《企业奖惩条例》第二十条,目前该条例已废止,可以作为参照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节第八十七条至八十九条对犯罪行为的追诉时效的规定。所谓追诉时效,也称追诉期,就是对犯罪行为追究刑事责任的有效期限,犯罪行为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不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撤销案件,或者不予起诉。追诉期限以相应犯罪行为的法定最高刑为准。追诉时效的起算,一般是从犯罪发生之日起计算,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十八条也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追诉期做了规定,一般是半年。从行政处分的特点看:除开除留用察看有一至二年的察看期限外,其他如警告、记大过、降级、开除等处分均是一次性的处罚,没有一个持续的过程,与刑事处罚相比,确实不便确立一个追诉期可以对应的标准,也许这就是《企业职工奖惩条例》没有规定追诉期的原因,但由此也造成了企业与职工对多长时间内的违纪行为可以追究的争议。


       


    申诉指南 | 法律说明 | 人才招聘 | 调解员频道 | 联系方式 | 单位荣誉 | 关于我们 

    福州市高新技术(数字经济)产业工会、福州高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福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工会工作委员会 联合主办  
    福州高新区劳动争议调解中心 承办©版权所有
    服务热线:0591-62330228       微信公众平台:ldzytj
    服务地址:福州市上街镇高新大道6号行政服务中心三层
    未经ldzytj.com同意,不得转载本网站之所有信息及作品
    技术支持:议和网
    ICP备案序号:闽ICP备19023355号-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