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据报道,有拨这样的劳动者,他们有预谋地进入某企业,工作一段时间后,就莫明“摔倒”,随后就会聚集许多“亲戚朋友”就赔钱事宜与企业谈判。在谈判中,他们通常采用堵大门、拉横幅、放鞭炮、扔东西等方式,搞得企业无法正常运营,如果企业还是不赔钱,这些人就去围堵相关政府部门,其目的就是“拿钱”。
其实解决这类纠纷并不难。劳动者的伤情,司法鉴定可以查明真伪。但问题是,在这类案件中“劳动者”根本不愿诉诸法律,他们吵闹、威胁、施压的唯一目的就是避开法律程序,快速解决,拿钱了事。
那么,是什么原因导致这类现象发生,又是谁“培养”了“工伤敲诈团”?
首先,劳动争议制度上的缺陷是根本原因。根据现行的劳动争议制度,案件要经过工伤认定申请、复议、诉讼、劳动仲裁等复杂法律程序。走完这些程序可能需要一两年甚至更长的时间。这直接导致劳动者在发生纠纷后,不愿走正常的法律程序。据此,笔者认为,劳动争议纠纷没必要经过这些复杂程序,可统一交由法院的劳动庭审理,且规定在短时间内审结,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保护劳动者,避免信访不信法的现象出现。
其次,企业不严格执行劳动法规是主要原因。有些企业在劳资人事管理方面,能省则省。不主动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不为劳动者及时购买社保,用工制度极不健全。这些都给“工伤敲诈”提供了可乘之机。上述“工伤敲诈”者本来是有目的的,一旦企业拒绝赔偿,敲诈者就拿企业不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不为其办理社会保险等来给企业施压,最终企业只能就范。
不得不提的是,有关部门以牺牲原则的“调解”方式给“工伤敲诈团”的生存提供了土壤。当劳资纠纷发生时,尤其涉及劳动者死亡的案件,家属通常会纠集几十个、甚至更多的人去“找政府”。劳动、综治、司法等部门成了被找的首要部门。在维稳的压力下,政府部门就会给企业施压。这种和稀泥、无原则的“调解”方式严重损害了政府形象。更重要的是,在这种思维的主导下,法律规则的威力丧失殆尽,长此以往,法律将形同虚设。
在上述因素的作用下,催生了一些社会无业人员或者兼职人员,专以替别人“逼企业”“闹政府”为业,他们受雇于劳动者或者死亡劳动者的家属,或者干脆以某个价格“承包”案件,采取各种方法纠结闹事。在此类职业“工伤闹”、“劳资闹”、“医闹”等参与下,纠纷解决机制被严重异化,不能不令人忧虑。为此,应当尽早完善相关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