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高管向董事会辞去一切行政职务,是否等同于主动辞去工作?日前,广东省惠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对一起劳动争议案开庭审理后认为,企业董事会并非用工主体,劳动者辞去职务不等同于向公司申请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
高管:辞去所有职务遭公司解雇据张女士称,她在惠州某爆破器材专卖公司连续工作22年,是公司排名第三的高管,身兼数职。但由于经营理念与集团公司的部门高管有分歧,在多次沟通未果的情况下,她于2012年9月向董事会请辞下属公司总经理、集团公司副总经理及公司董事三项职务。“公司考虑到我服务多年,也是创建元老,在同意我辞去上述职务后,还给予一定待遇。”在张女士提供的一份落款有多人签名的决议中,记者看到,各董事就张女士请辞事项进行讨论,同意张女士辞去上述职务,默许她在此期间可以不上班不作为,每月享受5800元的补贴,另加董事津贴。
但令张女士没想到的是,2013年3月起,公司突然停发了她的工资和奖金。6月3日,公司单方向她出具了《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解除了双方的劳动关系。“因为我与公司有股权经济纠纷,正在打官司。公司这么做,就是打击报复。”张女士表示,她只是向公司董事会辞去职务,与解除劳动关系不能等同,公司的行为系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于是,张女士于2013年8月向惠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裁定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补发工资奖金、带薪年休假工资等共计115万余元。
公司:员工辞去职务就是主动解除劳动合同公司对此辩称,是张女士主动向公司总经理及董事会提出辞去集团内所有职务,要求单方解除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张女士辞去职务的目的就是解除双方的劳动关系,不再为公司工作,并且要求公司结清其退股款。2013年3月11日召开董事会议,决议同意张女士的辞职。2013年6月3日,相关工作交接手续办好后,公司根据张女士之前的要求,向其出具了《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公司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是履行用人单位的义务,并不是通知张女士要求解除劳动合同。
此外,根据公司人事规章制度,员工未及时上班3天当自动辞职处理,张女士自提交辞职报告到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已8个月没上班,严重违反了公司的规章制度,即使公司单方解除与张女士的劳动合同,也无须向其支付任何经济补偿金。
劳动仲裁委:辞去职务不等同申请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张女士的“辞职”行为是否单方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呢?10月15日,惠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审理后认为,张女士先后向公司董事会而非直接向公司申请辞去董事和相关行政职务,对张女士主张的董事会并非用工主体,辞去职务不等同于向公司申请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理由。同时向公司董事会提交的申请书和董事会的相关决议中并无双方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直接字句和意思表示,不产生对张女士主动请求解除与张女士劳动关系的约束力。
仲裁委认定,公司以张女士已辞去相关职务并获董事会同意为由,认定是“劳动者单方解除”的理由不成立,且双方无证据证明是单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事实;参照《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第29条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均无法证明劳动者的离职原因,可视为用人单位提出且经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遂裁定公司应当一次性向张女士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带薪年休假工资等共计13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