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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学校工勤人员与教师不属“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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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4-01-03 11:52
    浏览次数:658

    问:本人从1994年进入广东江门市白沙小学工作至今。入职之初只是负责学生早餐和安保工作,后来还兼顾午饭和晚饭;从2008年开始,学校开始开办了学生午饭。早餐人数已达1000多人,期间只是我一人负责完成(包括原料、加工工序),工作极其繁重。午饭人数从200人增加至400多人,共3人分工合作。

       由于一直以来学校未与本人签订劳动合同,所以得不到合理报酬,也得不到同工同酬的待遇。本单位学校老一代领导(已退休)曾对我讲:除教师享有国家规定的事业编制福利以外,其余校内的丰厚收入福利(包括早、午、晚饭、课后管理)都是同享。水涨船高,由于一直未有签订劳动合同,所以期终、年终的福利并没享有,没有公平公正地对待,享有的待遇与教师相差悬殊,并非给予当初口述待遇。

       而且,工作至今,公积金一直未给予缴存。在此,我想咨询一下,我已快到退休年龄,还有没有条件要求补发以上补贴、福利,以及退休后能否享受学校或其他渠道的一些津贴?

       鲁先生广东保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赖初凡回复:1.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第十四条关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而且,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应当自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鲁先生可申请劳动仲裁要求赔偿。

       2.虽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但双方已经形成了事实上的劳动关系。根据《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鲁先生可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要求用人单位补缴社保。

       3.同工同酬的确是《劳动法》所确立的一项基本原则。但工种不同,能力不同,工资待遇也会有所区别。鲁先生负责餐饮和安保工作,教师负责教学工作,两者不属于“同工”,也不可能“同酬”。

       4.学校没有缴存住房公积金,鲁先生可以向当地的公积金管理部门投诉和反映。至于补贴、福利,如有证据证明学校承诺给鲁先生而没有兑现,鲁先生可以向学校或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反映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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