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使用帮助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欢迎访问福州高新区劳动争议调解网,您可以  填写诉求 | 咨询帮忙 | 在线客服
    您的位置:首页  >  劳动新闻列表  >  新闻详细内容

    单位与普通职工订立竞业限制条款无效

    0
    发布时间:2022-07-21 14:06
    来源: 中工网
    浏览次数:789

     2010年6月,肖某从大学护理专业毕业后,与某医院订立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担任该医院注射室护士。2012年度,肖某被评为医院的先进工作者,医院决定给被评为先进工作者的护士每人每月增加300元工资,但同时要求在她们的劳动合同中增加一项竞业限制的内容:在与本医院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后1年内,不得在本市范围内的任何一家医院或者诊所从事护理工作,违反约定的,每月向医院支付违约金300元。如果不签这个条款,医院则不给增加工资。

       评析:医院与肖某订立的竞业限制条款是无效的。《劳动合同法》第23条、第24条对竞业限制的对象和内容等作了比较明确的规定。第23条第2款规定:“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第24条规定:“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肖某作为医院的一名普通护士并不掌握单位的秘密,也不属于高级管理人员和高级技术人员,不符合竞业限制的主体资格。另外,单位在竞业限制条款中仅仅规定了肖某的义务,而没有同时规定单位应当按月给予她的经济补偿,这样的协议也是无效的。因而,在合同期满后,肖某可以随自己的意愿选择工作。


    申诉指南 | 法律说明 | 人才招聘 | 调解员频道 | 联系方式 | 单位荣誉 | 关于我们 

    福州市高新技术(数字经济)产业工会、福州高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福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工会工作委员会 联合主办  
    福州高新区劳动争议调解中心 承办©版权所有
    服务热线:0591-62330228       微信公众平台:ldzytj
    服务地址:福州市上街镇高新大道6号行政服务中心三层
    未经ldzytj.com同意,不得转载本网站之所有信息及作品
    技术支持:议和网
    ICP备案序号:闽ICP备19023355号-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