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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动者在合同期内“不辞而别”,或赔偿单位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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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3-12-30 10:43
    来源: 找法网
    浏览次数:995

    “原来不想在单位上班了还得提前跟单位说啊,看来还是得多多学习法律啊。”李女士感慨地说。据悉,李女士原是某服装加工企业会计,与单位签订了三年期劳动合同,至2014年8月到期。今年8月,李女士去外地照顾外孙,未提前通知单位即自行离职,给单位造成一定损失。9月,该服装加工企业将李女士诉至乳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要求李女士赔偿单位经济损失2万余元。在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的调解下,双方最终达成调解协议,李女士赔偿单位经济损失3000元。


      据了解,职工在合同履行期间自行离职不辞而别,是违约行为,应依法给用人单位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以维护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劳动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所以,根据相关规定,若用人单位不存在法律规定的劳动者可以直接解除合同的情形,劳动者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对用人单位的损失应予以赔偿,包括:1、用人单位招收录用其所支付的费用;2、用人单位为其支付的培训费用,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3、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4、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因此,劳动者在履行劳动合同期间解除劳动合同时,除法律允许随时解除合同的情况外,一定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向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要求,经与用人单位协商同意后方能解除劳动合同,否则将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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