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
今年6月,我来到现在这家公司上班,入职后,我提出要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工厂以工作太忙为由,说过几天为我们这二十几名工人一起办理书面劳动合同手续。可过了20多天,工厂仍然没有提起订立劳动合同的事。我觉得,无论如何也要把合同给签了,于是又找到人力资源部经理,要求赶快签订劳动合同,如果还不订的话,就辞职走人。考虑了两天后,我毅然辞职,但双方在给多少工资的问题上产生了争议。请问,公司该按什么标准支付我工资呢?
【分析】
《劳动合同法》第11条规定:“用人单位未在用工的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与劳动者约定的劳动报酬不明确的,新招用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按照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执行;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的,实行同工同酬。”依据这条规定,如果未订立劳动合同,新招用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可以按照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执行。用人单位未在用工的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与劳动者约定的劳动报酬不明确的,集体合同成为劳动合同内容的补充,具有替代劳动合同的效力,新招用的劳动者的待遇应当按照企业的或者行业的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