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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职工未婚怀孕也有权利休产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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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3-12-27 09:52
    浏览次数:669

    提问:正瑞特科技有限公司部门经理  程思蕊

       

    回答:丰台区总工会劳动争议调解中心  刘仁午

       程思蕊:去年11月1日,我公司招聘25岁的周小姐为销售部业务员,并与她签订了一年期劳动合同。面试和入职时,她在表上填写的都是未婚。我公司规定,业务员除周五来单位提交报表外,平常在外联系业务,不用坐班。她入职时正是冬天,穿的衣服多,来单位又少,谁也没发现她有什么变化。今年4月底,她突然提出要于5月6日至9月10日休产假,并填写了请假审批单,在经理还没搞清楚状况的情况下就不来上班了。公司认为周小姐请假未被批准就擅自离岗,便从5月起停发了她的工资。产假到期后她也未上班,发短信说在休病假。请问,在没向公司提交准生证明等证件的情况下,她有权休产假吗?公司能否与她解除劳动合同?

       刘仁午:周小姐在没向领导解释清楚时,就以休产假为由不到单位上班,产假结束后又不到公司交病休证明,这确实不妥。对于她是否有权休产假,《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劳动法》及北京市《关于调整本市职工生育保险相关政策的通知》明确规定了“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法律规定了产假制度,只要女职工确实怀孕了,无论其是否结婚,是否符合计划生育政策,她都有权利休产假。所以,只要您单位的职工周小姐确实生育了,她就有权利休产假。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以及《妇女权益保障法》“任何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等规定,您公司不能因周小姐生育就与她解除劳动合同。同时,她产后未上班表示正休病假,如果有医院出具的病休证明,用人单位也不能在医疗期内与她解除劳动合同,否则有悖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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