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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动法]因工负伤时能领到什么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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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3-12-25 09:53
    来源: 未知
    浏览次数:775

     员工发生工伤后,用人单位不应该自行判断是否工伤。而是应该准备材料向劳动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由劳动行政部门决定是否属于工伤。


      有些人有误解,认为工伤认定是确定受伤员工的伤势是几级。其实不然。所谓工伤认定,是认定这个伤害是否属于工伤。而决定级别的,是等伤势恢复后,做的劳动能力鉴定。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而劳动能力鉴定的规定在第二十一条:“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劳动能力鉴定完毕后,员工有权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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