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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动者给单位造成损失单位可逐月扣工资弥补损失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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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3-12-25 09:10
    来源: 中工网
    浏览次数:858

    12月18日,王先生打来电话称,前不久他在建筑工地看守工地材料棚,当日凌晨他巡夜时,发现棚里有几根钢筋不见了。当即,他向公司领导汇报此事。事后,公司领导告诉他,要从他每月工资里扣几百元,弥补丢失钢筋给公司造成的损失。王先生问:公司可以采取逐月克扣工资的方式来弥补损失吗?

       对此,省职工法律援助中心值班律师税清蓉表示:根据法律有关规定,一般情况下,用人单位不得扣发劳动者的工资,否则就侵犯了劳动者获取劳动报酬的权利。法律禁止克扣劳动者工资,但同时也规定用人单位可以代扣工资的4种情形,如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的代扣代缴,法律判决裁定中要求的抚养费、赡养费代扣以及其他法律规定的代扣。因此,只有非法代扣才是侵犯劳动者权益,在以上4种情形下代扣工资是允许的。

       除了这些正常的代扣外,如果劳动者因为自已本人的一些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损失,而这些经济损失的赔偿,也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同时为了保障劳动者的生活必需,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并且如果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在此需要强调的是,因劳动者本人的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用人单位可按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损失,如果劳动合同中未对此作约定,而用人单位又无证据证明劳动者造成的损失的具体数额,则不可以克扣劳动者工资。“但有的用人单位在作出处分时要求劳动者签名确认,劳动者自愿签名后,表示同意该处分,用人单位克扣工资也可以看作合法。”税律师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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