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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批准可减征个人所得税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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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3-12-24 11:08
    浏览次数:885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减征个人所得税:


    (一)外籍个人以非现金形式或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住房补贴、伙食补贴、搬迁费、洗衣费。


    (二)外籍个人按合理标准取得的境内、外出差补贴。


    (三)外籍个人取得的探亲费、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等,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批准为合理的部分。


    (四)个人举报、协查各种违法、犯罪行为而获得的奖金。


    (五)个人办理代扣代缴税款手续,按规定取得的扣缴手续费。


    (六)个人转让自用达5年以上、并且是唯一的家庭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


    (七)对按国发[1983]141号《国务院关于高级专家离休退休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和国办发[1991]4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杰出高级专家暂缓离退休审批问题的通知》精神,达到离休、退休年龄,但确因工作需要,适当延长离休退休年龄的高级专家(指享受国家发放的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学者),其在延长离休退休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视同退休工资、离休工资免征个人所得税。


    (八)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


    (九)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外籍专家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可免征个人所得税:


    1.根据世界银行专项贷款协议由世界银行直接派往我国工作的外国专家。


    2.联合国组织直接派往我国工作的专家。


    3.为联合国援助项目来华工作的专家。


    4.援助国派往我国专为该国无偿援助项目工作的专家。


    5.根据两国政府签订文化交流项目来华工作两年以内的文教专家,其工资、薪金所得由该国负担的。


    6.根据我国大专院校国际交流项目来华工作两年以内的文教专家,其工资、薪金所得由该国负担的。


    7.通过民间科研协定来华工作的专家,其工资、薪金所得由该国政府机构负担的。


    下列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一、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


    二、因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


    三、其他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减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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