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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物受损不能全额扣押劳动者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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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3-12-24 11:05
    浏览次数:885

                               

    在实践中,一般可以根据当事人的主观程度来区分。一是当事人故意为之,劳动者主观恶意较大,用人单位可以根据《劳动合同法》或者企业的规章制度规定解除其劳动合同,同时可以根据《民法通则》中关于侵权行为归责原则的规定,要求劳动者对财产损失的大部分甚至全部承担赔偿责任。第二类是当事人重大过失造成,这里的重大过失可以理解为违反安全生产规定或未尽妥善保管、合理使用的义务造成单位重大经济财产损失。相对于第一类的“故意”,劳动者的主观恶意大大降低。在实际操作时,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规章制度中规定关于重大过失造成企业直接经济损失的赔偿金额。鉴于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属于并非完全平等的民事主体,让劳动者承担较重的赔偿将显失公平,因此《工资支付暂行规定》规定了如果劳动者必须承担赔偿经济损失的,可以从本人工资中扣除,但是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其当月工资的20%,且不应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第三类是一般过失甚至无过失,也就是即使劳动者已尽了安全生产和妥善保管、合理使用的义务之后,仍然出现无法控制的情况,导致企业财产受到损失的,如果这时仍然要求劳动者承担赔偿责任,显然不公。


    劳动者付出劳动,有权获得劳动报酬,这项权利受到法律的特殊保护,不允许用人单位克扣或无故拖欠劳动报酬。法规规定了用人单位可以从工资中代扣的项目包括:劳动者个人所得税、劳动者个人承担的社保、公积金费用、法院判决、裁定中要求代扣的抚养费、赡养费等,以及因本人原因给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需要从工资中直接扣除的赔偿费用、法律规定可以从劳动者工资中扣除的其他费用等,仅此而已。《工资支付暂行规定》也明确规定了,“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除此之外,没有其他的附加规定,只要劳动者亲自履行了正常劳动这个行为,用人单位就必须按照双方约定支付其劳动报酬,不能以任何理由克扣或者扣押。因此,本文案例中公司扣押庞女士最后一个月的全额工资的行为已经违背了相关法律规定,就算因庞女士有过失导致公司财物损坏的,也应当根据法律规定,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其当月工资的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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