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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迟延签订劳动合同 被判赔偿38万5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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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3-07-23 15:54
    浏览次数:463

    【案情简介】

       2008年7月,王经理进入上海某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但直到2009年12月,公司才与她签订劳动合同。2010年1月,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但对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未能达成一致意见。2010年1月,王经理委托了律师代理此案,双方诉至仲裁委,随后,双方诉至法院。

    【诉辩观点】

       原告诉称:原告于2008年7月进入上海某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但直到2009年12月,公司才与她签订劳动合同。2010年1月,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现请求法院法依法判决:要求某公司支付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38万5千元。

      被告某公司辩称:

      被告在原告入职的时候就已经将劳动合同交于原告,并要求原告看后签订好交于被告,但原告迟迟未上交导致被告在2009年与原告补签了一份劳动合同,但双方未签订期间已履行了合同内容中的约定,故不同意支付双倍工资的差额。

    【法院审理】

      法院认为:双方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而建立劳动关系,原告主张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法院认为双方签订劳动合同虽补签,但被告自用工之日期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82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双倍的工资,故原告主张其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法院判决】

      法院最后判决,支持了王经理的诉讼请求。判决公司支付王经理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38万5千元。

    【律师点评】

       1、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之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2、公司虽然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但并非在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签订,而是在时隔1年多后,才补签了劳动合同。但这毕竟是补签的劳动合同,法律对这种因公司原因未签劳动合同给予惩罚性的赔偿。因此,法院最终采信了原告的主张。

    律师提示:

        本案系因未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签订劳动合同的赔偿问题,属于比较典型的劳动争议纠纷案件。此类案件最大的特点系受到仲裁时效限制,因此,劳动者千万不要过了仲裁时效,否则,双倍工资的差额是不能得到法院支持的,本律师曾帮一些用人单位代理过类似的案件,均以超过了仲裁时效为由,要求仲裁委员会及法院不支持员工双倍工资差额的赔偿请求,最后法院也确实以这个理由不支持员工的赔偿请求。因此,请关注这方面的劳动者千万注意这方面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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