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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职工受工伤后可得到哪些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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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3-12-20 09:31
    来源: 中工网
    浏览次数:789

    提问:朝阳区职工  王达成

       

    回答:丰台区总工会劳动争议调解中心  陈国柱

       王达成:今年年初,我在工作时被火烧伤,单位帮我申请认定了工伤,最近被鉴定为4级伤残。请问我这种情况,可以得到哪些赔偿?

       陈国柱: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4级伤残的,应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一是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获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4级伤残的标准是21个月的本人工资;二是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获得伤残津贴,四级伤残的标准为本人工资的75%.如果实际获得的伤残津贴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可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三是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需要说明一下,这里所说的“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王达成:我领了伤残津贴后,单位是要按我原来的工资标准缴纳医疗保险吗?

       陈国柱:对于您这个问题法律有明确规定,即“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王达成:受了工伤,单位会不会与我解除劳动合同?

       陈国柱:你是在工作中受伤的,用人单位一般不会与你解除劳动合同,但如果你严重违反了单位的规章制度,或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单位造成重大损害了,或者您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经本单位提出又拒不改正时,您所在单位就可以与您解除劳动合同,这是《劳动合同法》赋予单位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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