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使用帮助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欢迎访问福州高新区劳动争议调解网,您可以  填写诉求 | 咨询帮忙 | 在线客服
    您的位置:首页  >  劳动新闻列表  >  新闻详细内容

    过劳:法律制度之“伤”

    0
    发布时间:2013-12-18 14:48
    浏览次数:778

                                 

    经常感到疲倦,忘性大;突然觉得有衰老感……这是过度劳累的典型症状。随着生活节奏的加快,越来越多的人感觉自己时间不够用。表面上看,这好像是由于不同工种、工作环境造成的,但实际上,从根本上来讲,这是一种社会制度之“病”。


    仅从法律上来讲,我国《劳动法》对于工作时间的规定可谓超前,首先,法定周工作时间居于世界领先水平,规定每天加班不超过1小时,特殊情况下不超过3小时,每月加班不超过36小时。而在美国,除规定每周标准工作时间为40小时外,对加班时间的上限并没有硬性规定。


    其次,我国还规定了较高的加班工资。比如,在标准工时制度下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法定节假日工作的,要支付不低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300% 的工资报酬。休息日加班的,如果不能调休,也要支付不低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200% 的工资报酬。


    严厉的加班时间和高标准的加班工资支付,却难以抑制职场普遍存在的“加班”现象。在劳动价值相对低廉的情况下,法律的这些规定只能是“口惠而实难至”。现实中很多劳动者在应聘的时候,通常会关心企业是否有加班的机会,因为如果没有加班机会,他们就无法赚取更多的收入来养家糊口。


    而对用人单位来说,虽然员工加班成倍支付工资也会使用工成本上升,但是相对于招更多的员工可能导致社会保险、工伤保险、培训费用、食宿费用成本更大程度的上升相比,用人单位更倾向于通过让员工加班的形式来降低成本。于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加班的问题上形成了周瑜打黄盖——一个愿打一个愿挨的“两厢情愿”状况。


    因此,造成劳动者“过劳”的根源是法律制度之“伤”。关于劳动时间进行强制规定实践证明只是“头痛医头,脚痛医脚”之举,治疗这一制度之“伤”的关键是“完善工资集体协商机制”,通过这一机制提升劳动者的基本工资水平,才能让劳动者在工作时间与休息时间、金钱与健康之间做出合理的选择。


    申诉指南 | 法律说明 | 人才招聘 | 调解员频道 | 联系方式 | 单位荣誉 | 关于我们 

    福州市高新技术(数字经济)产业工会、福州高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福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工会工作委员会 联合主办  
    福州高新区劳动争议调解中心 承办©版权所有
    服务热线:0591-62330228       微信公众平台:ldzytj
    服务地址:福州市上街镇高新大道6号行政服务中心三层
    未经ldzytj.com同意,不得转载本网站之所有信息及作品
    技术支持:议和网
    ICP备案序号:闽ICP备19023355号-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