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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试用期间单位也要为职工缴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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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3-12-18 14:05
    浏览次数:778

    提问:北京田野文化有限公司  孙菲菲

       

    回答:北京市总工会法律服务中心  胡芳

       孙菲菲:一个月前,我来到现在这家公司工作,公司与我约定,试用期为三个月。最近,我因个人原因辞职了,单位表示,因为我在试用期,所以之前并没有为我缴纳社会保险费,请问他们这样做对吗?

       胡芳:实践中,很多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不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而劳动者也常常错误地认为试用期内用人单位可以不缴纳社会保险费,导致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而实际上,缴纳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一旦建立,用人单位就应当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七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第十九条“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自用工之日起即建立了劳动关系,因此,即使是在试用期间,双方也是存在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

       孙菲菲:那我该如何维权呢?

       胡芳:本案中,单位未依法为职工缴纳试用期间的社会保险费明显是违反法律规定的。建议职工携带与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相关证明材料如劳动合同、工资条等到单位所在地劳动监察部门举报,要求单位为其补缴社会保险费。因单位未缴纳社会保险费给职工造成损失的,职工也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承担赔偿责任。

       另外,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有权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还需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在本案中,职工是因个人原因提出辞职(解除劳动合同)的,单位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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