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在某贸易有限公司工作的岳师傅,找到辖区劳动监察中队投诉,称自己2个月前应聘到公司后,签了2年的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为3个月,工资2500元,转正后工资3300元。谁知,在试用期内,加班没有加班费。现他有急事要回老家,单位却要求他30日后辞职,他遂以单位没有支付加班费为理由,要求立即解除劳动合同,支付加班费。
监察员了解情况后,立马约谈了公司负责人,明确指出:根据《劳动合同法》第19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1年以上不满3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2个月;3年以上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第20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因此,岳师傅的试用期不得超过2个月,试用期工资不得低于试用期满后工资的80%即2640元,现在,岳师傅的试用期工资为2500元,比法定工资少了140元,属合同约定违法。另外,《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岳师傅因公司没有及时支付加班费,可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且不需要提前30日通知。
最后,经调解,贸易公司补发了岳师傅的加班费,并补足了试用期的工资差额,双方解除了劳动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