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个月多前,王娟(化名)前往一家公司应聘成功后,双方并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只是口头约定王娟从事一线生产,每月工资3600元。随后,公司让王娟和其他人一起参加了为期2个月的岗前培训,培训地点为公司的培训基地,培训时间与公司上班时间一致。培训完毕,王娟即正式上岗。近日,因觉得该项工作并不适合自己,王娟提出辞职,公司表示同意,但就王娟索要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如何计算期间,双方产生争议。公司认为,她参加岗前培训的2个月,不能列入未签劳动合同的计算期。
评析:公司的观点是错误的,不能将参加岗前培训的时间从劳动关系存续期内剔除。
《劳动合同法》第82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1个月不满1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资。”即支付双倍工资的起算点是“自用工之日起超过1个月”。结合本案,应否将参加岗前培训的时间纳入用工期,是争议的焦点,而解决这一问题的关键在于岗前培训期间王娟与公司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1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首先,王娟和公司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的主体资格。其次,王娟接受的培训是为了更好地适应公司的生产,而公司之所以要求王娟参加岗前培训,是为了让她尽快地适应生产需要,并非单纯地让其接受服务,而王娟一旦熟悉岗位,也能在生产中为公司创造更多、更好、更快的效益,即接受的培训活动构成了公司整个经营活动的一部分。可见,王娟在岗前培训期间当属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