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使用帮助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欢迎访问福州高新区劳动争议调解网,您可以  填写诉求 | 咨询帮忙 | 在线客服
    您的位置:首页  >  劳动新闻列表  >  新闻详细内容

    迟到被罚款不得超过月工资的20%

    0
    发布时间:2013-12-16 09:26
    浏览次数:558

    王某于2013年5月到诸城市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工作,在领取7月份工资时发现仅有1500元,遂向公司索要7月份工资差额1000元。公司称:在新员工入职培训时特别强调,作为2013年3月份新成立的公司要加强纪律管理,严禁职工迟到与早退,违者一次性罚款500元。因王某7月16日、7月24日迟到,故罚款1000元。王某不服,将公司诉至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很多企业规章制度中有针对员工违反公司纪律,如迟到早退、旷工等行为进行罚款的规定,但对于罚款的数额法律上是有限制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16条规定,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本案中,王某月工资2500元,公司对其经济处罚的最高额度不得超过500元(2500元×20%),因此,公司以迟到为由扣除王某1000元工资的行为是违反相关法律规定的。王某可以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要求公司退回超额的罚款。

       仲裁委经审理作出裁决,要求公司退回超额的罚款。


    申诉指南 | 法律说明 | 人才招聘 | 调解员频道 | 联系方式 | 单位荣誉 | 关于我们 

    福州市高新技术(数字经济)产业工会、福州高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福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工会工作委员会 联合主办  
    福州高新区劳动争议调解中心 承办©版权所有
    服务热线:0591-62330228       微信公众平台:ldzytj
    服务地址:福州市上街镇高新大道6号行政服务中心三层
    未经ldzytj.com同意,不得转载本网站之所有信息及作品
    技术支持:议和网
    ICP备案序号:闽ICP备19023355号-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