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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动维权投诉不能超过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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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3-07-17 14:34
    来源: 沈阳晚报
    浏览次数:758

     刘某于2007年8月进入某公司工作,签订劳动合同的同时,双方还签订了一份新职工保证书。按照保证书要求,刘某交了4000元押金,并约定工作满3年后,公司全额退还,因本人原因导致工作不满3年的,公司将扣除全部押金。2010年3月,刘某无故旷工,公司与之联系多次,刘某均不按规定上班,也不办理辞职手续。3月20日,该公司以严重违反劳动纪律为由,登报公告与刘某解除劳动合同。刘某在公告期间未按规定办理手续,故该公司依法解除了劳动合同。前不久,刘某向当地劳动监察机构投诉,要求公司退还4000元押金。

       接报后,劳动监察大队立刻介入调查。经查实,该公司2007年由于订单增多,新招入职工流动性大,给正常生产经营造成很大影响。该公司于是在招用职工时,要求每位新职工交纳4000元押金,并承诺工作满3年全部返还。由于调查时该批职工都干满了3年,押金已发放完毕,只有刘某因为解除劳动合同形成个案。


       最终,劳动监察大队经集体讨论后认为,该事项超过了2年的监察时效,且该事项2年内未被劳动行政部门发现,也未被举报、投诉,给查处带来难度。经行政部门协调,该公司退还刘某押金,不给予单位行政处理或处罚。


       沈阳职工法律援助中心刘安财律师指出,《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20条规定,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在2年内未被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发现,也未被举报、投诉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再查处。前款规定的期限,自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持续状态的,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因此,劳动监察机构查处时效起算点,应于违法行为发生的次日或者有连续或继续状态行为终了之日的次日开始计算。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7条规定,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劳动监察时效自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由此可见,劳动监察时效注重的是客观事实,而不是取决于当事人的主观意识状态。劳动监察机构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应严格区分两者的不同,依法计算监察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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