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使用帮助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欢迎访问福州高新区劳动争议调解网,您可以  填写诉求 | 咨询帮忙 | 在线客服
    您的位置:首页  >  劳动新闻列表  >  新闻详细内容

    店庆后雇员捡拾鞭炮被炸伤是否属工伤?

    0
    发布时间:2022-07-22 11:44
    浏览次数:658

    市民问:店庆后雇员捡拾鞭炮被炸伤是否属工伤?

       我是一家个体户的老板,去年,王某的父亲托好朋友找到我,将19岁的王某送到我店里学手艺。刚学不到一周,在我们的一次店庆活动后,王某因捡拾燃放后扫到垃圾堆里的鞭炮(店庆用的),不慎被炸伤了眼睛。之后,我基于乡里乡亲的面子考虑,及时将王某送到医院救治,并支付了医药费。请问王某所受伤害属于工伤吗?我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市民  吴先生

       律师解答:雇员被炸伤是否属工伤关键看是否在工作时间

       北京市常鸿律师事务所主任 常卫东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据此,本案中首先要确定王某受伤的时间是否是在工作时间,也即如何认定店庆时间,以及员工是在店庆后多久被炸伤的。如果店庆活动已结束很久,王某出于好奇去捡拾垃圾堆里的鞭炮,则很难认定是在工作时间。如果刚刚结束燃放鞭炮环节,整体上仍在店庆中,则可认定为在工作时间内。

       另外,根据《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形成或建立劳动关系后,试用、熟练、见习期间,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其所在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其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从该规定可以推论出,无论是实习、见习、试用还是学徒,双方都属于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据此,要确定王某的身份,首先须确认个体户老板有无营业执照,如有则劳动关系成立,则应当认定为工伤,用人单位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如果个体户老板无营业执照,那么双方形成劳务关系。根据《侵权责任法》第35条,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申诉指南 | 法律说明 | 人才招聘 | 调解员频道 | 联系方式 | 单位荣誉 | 关于我们 

    福州市高新技术(数字经济)产业工会、福州高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福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工会工作委员会 联合主办  
    福州高新区劳动争议调解中心 承办©版权所有
    服务热线:0591-62330228       微信公众平台:ldzytj
    服务地址:福州市上街镇高新大道6号行政服务中心三层
    未经ldzytj.com同意,不得转载本网站之所有信息及作品
    技术支持:议和网
    ICP备案序号:闽ICP备19023355号-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