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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解除劳动合同应付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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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3-12-09 09:48
    来源: 烟台晚报
    浏览次数:658

    日前,福山区一职工因企业未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向其支付解除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向福山区人社局依法提出申请,如愿获得该企业赔偿32562元。

      刘某是福山区人,2000年6月到福山区一服装厂工作,一直从事服装加工,至今已有13年。在该企业工作期间,刘某一直与该企业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13年11月18日,刘某与该企业协商解除劳动合同,但在签订《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之后,该企业以刘某的劳动合同已于2012年5月31日到期为由,拒绝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无奈,2013年11月19日,刘某到福山区人社局依法提出申请,要求该企业支付其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福山区人社局依法受理后查明,刘某于2000年6月到该企业工作,一直与企业签订的是两年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最后一次签订的劳动合同于2012年5月31日结束,之后未再续签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刘某已与该企业连续订立4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在该企业连续工作满十年,即使在2012年5月31日后未再续签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根据规定也视同签定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该企业应当支付刘某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为此,福山区人社局根据查明的事实和《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裁定该企业向刘某支付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3256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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