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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非意愿签“辞职申请” 能否取得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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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3-07-23 15:23
    来源: 天津网
    浏览次数:665

     案例咨询:我2009年6月20日到某服装公司担任销售经理,双方签订为期5年的合同,在公司的要求下,我交纳了5000元押金。现在公司不景气要裁员,如果被裁掉就拿不到押金。我为了拿回押金,只得在公司准备好的“辞职申请表”上签名。我要求公司给付我经济补偿,公司不给,我该怎么办?李强国

      律师解答:根据《劳动合同法》第9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证件”的规定,用人单位不能收取任何形式的押金,已经收取的应予以退还。

      关于经济补偿金问题,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6条规定,用人单位以法定程序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但如果是劳动者个人主动辞职的,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因此,假如您能证明“辞职申请表”上的签名并非您真实意愿,而是公司诱导您签字的,您可以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举报或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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