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张某与一家物流公司签订的3年期劳动合同于今年1月5日到期。可公司并未在合同到期前一个月时通知其终止劳动合同,而是于1月4日,也就是合同到期的前一天,公司突然通知张某将不再与其续签合同。张某要求公司额外支付一个月的赔偿金和每年1个月工资(共计3个月)的经济补偿金。公司认为,劳动合同到期并没有必须提前一个月通知的硬性规定;正常情形下的合同到期终止劳动关系,不应支付经济补偿金。公司的说法对吗?
「维权提示」本案,张某要求公司支付3个月的经济补偿金是有法律依据的;而以期满解除合同未提前1个月通知为由,要求公司支付1个月工资的赔偿金不会得到法律的支持。
《劳动合同法》第40条规定了3种情形下,用人单位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1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而合同到期终止劳动关系不在此列。因此,如果张某与所在公司所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未约定合同到期不续签应当提前30天通知,可以不提前通知,因为法律并没有规定劳动合同到期前双方必须提前通知。
另外,《劳动合同法》第46条(五)项规定: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44条第(一)项(劳动合同期满的)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依据此条法律规定,张某应当有权得到3个月的经济补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