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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未经职工同意 单位擅自调岗降薪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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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3-12-05 09:19
    浏览次数:658

    提问:金属配件加工厂职工  郑安诚

     

    回答:丰台区总工会劳动争议调解中心  刘仁午

       郑安诚:我是一名入职刚刚1年的职工,单位招聘时说好让我做车工,劳动合同里写的岗位也是车工。前些日子,因与主管发生矛盾,加工厂让我到车间去打扫卫生。以前我除了基本工资还有绩效考核、奖金,每月能拿到3500多元,而现在每月只有1700元,收入降了一半还多。单位未经我同意就给我调换岗位并减少工资,这合法吗?

       刘仁午:《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在涉及工作岗位、工资等关系到劳动者切身利益的重大调整时,用人单位应与劳动者进行协商,双方达成协议后,采用书面形式变更劳动合同。您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岗位是车工,现在让您去车间打扫卫生,而且工资又降了一多半,在未经您本人同意、单位又没有合法理由的情况下强行将您调岗降薪,这种做法是错误的。

       郑安诚:领导说如果我不去车间打扫卫生,说明我不服从安排,违反了单位的管理制度,加工厂就有权辞退我,是这样吗?

       刘仁午:法律规定,未经劳动者本人同意,用人单位不能强行变更劳动合同中已约定的内容,您可以向单位领导说明自己有权利拒绝这种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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