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第18条规定,职工无正当理由经常旷工,经批评教育无效;连续旷工时间超过十五天,或者一年以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三十天的,企业有权予以除名。
实践中,除名处理应严格把握三点:
(1)无正当理由经常旷工;
(2)经批评教育无效;
(3)旷工达到法定天数。
须注意的是除名处理仅限于无故旷工,职工犯有其他错误,不论性质、程度、危害如何,都不得予以除名。否则,就属于适用法规不当、处分(理)错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