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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职工具备什么条件,企业有权予以除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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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3-12-04 10:46
    浏览次数:658

                           

    根据国务院《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第18条规定,职工无正当理由经常旷工,经批评教育无效;连续旷工时间超过十五天,或者一年以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三十天的,企业有权予以除名。


    实践中,除名处理应严格把握三点:


    (1)无正当理由经常旷工;


    (2)经批评教育无效;


    (3)旷工达到法定天数。


    须注意的是除名处理仅限于无故旷工,职工犯有其他错误,不论性质、程度、危害如何,都不得予以除名。否则,就属于适用法规不当、处分(理)错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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