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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履行口头协议亦应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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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3-12-04 09:26
    浏览次数:698

    最近,灌南县总工会成功调解的一起劳动合同纠纷案,某企业因为没有履行口头协议,承担了由此产生的后果。

       齐名来到连云港一家化工有限公司工作,当时双方口头约定,由公司为其提供食宿,缴纳社会保险费,订立劳动合同。齐名上班后,公司并没有按照当时的约定履行义务,其提出要签订劳动合同,公司则回复每一位进入企业的员工都有3个月的试用期,要在试用合格后再签订劳动合同。

       试用期满后,齐名与公司签订补充协议并作为用工合同的补充。后来,齐名离开公司,并诉请劳动仲裁,请求公司给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两倍工资、经济补偿金、缴纳社会综合保险。 仲裁受理后,委托工会参与调解,开展“裁调对接”工作。灌南县工会接手此案后,积极调查事实,向企业和职工宣传劳动法律法规,最后在工会和人社部门的共同努力下,日前公司同意支付齐名两倍工资、经济补偿金、补缴社会综合保险共20900元。至此,一起因公司未履行口头约定、未与职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引起的劳动争议纠纷案圆满终结。

       劳动法律专家指出,这个案件中双方只是口头约定,并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且在劳动者提出要求签订后,公司提出3个月试用期合格,试用期合格后却只签订一份协议,并注明协议是“作为用工合同的补充”,所以该协议应为无效协议。依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可以约定试用期,但是约定试用期不超过法律规定的上限,只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算劳动合同期限。《劳动合同法》还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都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所以用人单位应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本案中,单位不履行与职工的口头约定,齐名已与单位形成事实劳动关系,且单位明显违反法律规定,应当承担违法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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