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实践工作中我们发现,很多职工都有这样一种误解,认为只要是在出差期间发病都应当是工伤。事实上并非如此。
王某是某机械公司职工,今年7月,王某受公司派遣前往陕西省进行售后巡回“关爱用户活动”。7月10日,王某起床后感觉腿部疼痛,后经医院诊断为腰椎间盘突出症。王某认为自己是在因工出差期间突发的疾病,应当是工伤,遂向重庆市江津区人力社保局提交了工伤认定申请。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职工“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同时,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
王某虽然在出差期间突发疾病,但并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认定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情形,因此,不属因工受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