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使用帮助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欢迎访问福州高新区劳动争议调解网,您可以  填写诉求 | 咨询帮忙 | 在线客服
    您的位置:首页  >  劳动新闻列表  >  新闻详细内容

    经济补偿应包含原工作年限

    0
    发布时间:2013-11-29 09:53
    浏览次数:755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4条规定,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因此,企业要求员工签字确认的“不承认在原单位的工作年限”这一部分是无效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5条规定,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支付经济补偿,新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出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在计算支付经济补偿或赔偿金的工作年限时,劳动者请求把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工作年限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另外,“因用人单位合并、分立等原因导致劳动者工作调动”属于非本人原因。故此,当事人也可以主张2010年之前的经济补偿金。根据《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劳动合同在新法施行后终止,经济补偿金从2008年开始计算,因此,当事人可以主张2008年至2010年这三年的经济补偿金。


    申诉指南 | 法律说明 | 人才招聘 | 调解员频道 | 联系方式 | 单位荣誉 | 关于我们 

    福州市高新技术(数字经济)产业工会、福州高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福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工会工作委员会 联合主办  
    福州高新区劳动争议调解中心 承办©版权所有
    服务热线:0591-62330228       微信公众平台:ldzytj
    服务地址:福州市上街镇高新大道6号行政服务中心三层
    未经ldzytj.com同意,不得转载本网站之所有信息及作品
    技术支持:议和网
    ICP备案序号:闽ICP备19023355号-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