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使用帮助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欢迎访问福州高新区劳动争议调解网,您可以  填写诉求 | 咨询帮忙 | 在线客服
    您的位置:首页  >  劳动新闻列表  >  新闻详细内容

    offer是否等同于劳动合同?

    0
    发布时间:2013-11-28 10:22
    浏览次数:665

                                             

    【基本案情】


    胡某是上海某公司的技术部高级主管,最近北京有家公司在招聘技术经理岗位,胡某经过面试后成功获聘并拿到了公司发出的正式录用offer,说是国庆后到北京上班报到。胡某为此很高兴,请亲朋好友多次聚会,花费上万元。国庆后胡某刚到北京,公司就通知其撤回offer,原因是该职位已经有更合适的人员。胡某大为恼火,向劳动仲裁委提起仲裁,要求北京公司履行与自己的劳动合同。这一主张能得到支持吗?


    【本案评析】


    北京这家公司的做法非常不妥,有违诚信的市场原则,但是从劳动法角度,胡某的主张不会得到支持。单位发出offer,应视为要约邀请,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关系还没有建立。Offer不等于劳动合同,这一点是确定无疑的。因此,用人单位发出正式的书面offer时要非常慎重才行,要不就不发(以口头或电话通知入职等),发了就要尽量履约,否则,虽说不违法但有损企业雇主品牌形象。


    申诉指南 | 法律说明 | 人才招聘 | 调解员频道 | 联系方式 | 单位荣誉 | 关于我们 

    福州市高新技术(数字经济)产业工会、福州高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福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工会工作委员会 联合主办  
    福州高新区劳动争议调解中心 承办©版权所有
    服务热线:0591-62330228       微信公众平台:ldzytj
    服务地址:福州市上街镇高新大道6号行政服务中心三层
    未经ldzytj.com同意,不得转载本网站之所有信息及作品
    技术支持:议和网
    ICP备案序号:闽ICP备19023355号-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