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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怀孕为由是否能使到期的合同继续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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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3-11-28 10:06
    浏览次数:665

                                   

    【基本案情】


    女员工胡某与公司的劳动合同即将到期时,公司提前一个月发出不予续签通知书。公司支付了经济补偿金后,双方解除了劳动合同。但是几天后胡某发现自己已经怀有身孕约一个月了,遂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公司称双方劳动合同已经解除,并且也支付了经济补偿金,劳动合同不可能继续履行。那么,该劳动合同是否应该继续履行?


    【本案评析】


    《劳动合同法》有明确规定,女职工在三期(孕期、产期、哺乳期)以及劳动者在医疗期等,如遇劳动合同到期,则劳动合同自动顺延至上述期限届满。本案中胡某在单位办理离职手续期间已经怀孕,实际上此时劳动合同并没有到期,单位以劳动合同到期而不予续签是缺乏法律依据的,因此劳动合同的解除也是没有法律效力的。双方劳动关系仍然存在,胡某有权回单位上班,并享受相应孕期待遇。进一步说,女职工的三期以及医疗期等可以改变劳动合同期限,使其延长,可以使劳动合同到期终止变得没有法律效力,但是这些期间不能对抗《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的过错性解除:如果劳动者严重违反规章制度,即使正处于医疗期和或女职工的三期,用人单位也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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