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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个体户招用劳动者也要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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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3-11-28 09:41
    浏览次数:779

    提问:个体文化用品商店职工  李文芳

     

    回答:北京谦君律师事务所主任  武丽君

       李文芳:今年4月,我到一家销售文化用品的小店打工,那家店是个体工商户。最近我想辞职,老板说我可以走,但干不满一年,之前从工资里扣的1000元押金就不给我了。请问这样做合法吗?

       武丽君:不合法。依据《劳动合同法》“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内容,老板扣你1000元工资作为押金有悖法律规定。在你辞职时,以未干满一年为由扣下这1000元钱,明显违反法律,你可以要求对方返还。若对方不给,你可到当地劳动监察部门进行举报。

       李文芳:老板说他是个体工商户,不是公司,不属于“用人单位”,所以一直没跟我签订劳动合同。请问我要维权该怎么做?

       武丽君:用人单位是指具有用人权利能力和用人行为能力,运用劳动力组织生产劳动,且向劳动者支付工资等劳动报酬的单位。《劳动合同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都是“用人单位”。所以,你所在的个体文化用品商店作为个体经济组织,自然也是用人单位。

       同时,《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由此来看,老板应该在招用你一个月内签订劳动合同,现在一直未签,你可到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维权,要求单位从第二个月起向你支付二倍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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