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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退休后再就业,能否签订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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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3-11-22 10:26
    来源: 找法网
    浏览次数:698

    摘要:《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1条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那么,退休人员再就业怎样规避新的职场风险,较好地保障自身权益呢?


      市民提问:


      我是一所中学的教师,今年从教学岗位上退休了。市区有家中小学教育机构有意聘用我,帮他们对学生进行培优。请问我入职前,是否应该和这家教育培训机构签订劳动合同,以保障自己的权益?


      市民张先生


      11月12日


      解答:


      日前,记者从市总工会了解到,像张先生这样在退休后,根据自己的特长再找一份工作的“银发打工族”现在越来越多。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4条第2款的规定,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合同终止。同时,《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1条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


      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7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


      这也就是说,作为退休人员的张先生和教育机构之间只能构成劳务关系,而非劳动合同关系。即使签了劳动合同,也是属于无效的。


      那么“银发打工族”这一群体该怎样规避新的职场风险,较好地保障自身权益呢?


      市总工会提醒,退休后的老年朋友再就业时,要跟用人单位签订雇佣合同,明确雇佣期间的工作内容、报酬、医疗等权利和义务。这样,在发生纠纷后,老年打工者就可以按照我国《合同法》而非《劳动法》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了。有了合同约定,即使发生不测造成工伤,也可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来主张权利。


      有一点需特别说明的是,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相关规定,退休打工族被辞退是没有经济补偿金的,因为经济补偿金是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时,给予劳动者的经济补偿。退休人员与再就业企业之间本身不存在劳动合同关系,企业就不需支付经济补偿金。但如果签署的雇佣合同上明确规定用人单位无故辞退要给予经济补偿,则会按照合同约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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